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做好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21号)等要求,现就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需向专员办报送的资料。
1.2017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即租赁补贴计划发放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2.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情况和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3.按照财综〔2017〕21号文件要求,报送2017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完成情况,以及2018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具体报送资料详见《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4.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财综〔2017〕21号文件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专项补助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也在附件4中反映。
5.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附件5)。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需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的资料。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以及相关文字说明。
(三)专员办需向财政部报送的资料。
《专员办审核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意见表》(附件6)和审核总结报告。同时,专员办应按照财综〔2017〕6号文件要求,对所在地报送的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选择关键指标和重点市县抽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报送要求
(一)加强对2017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完成情况的审核。根据国务院部署,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根据财综〔2017〕21号文件要求,已纳入申报并申请专项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2017年底之前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能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等资料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认定。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认真组织市县做好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完成情况的申报和初审,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完整。专员办对照项目清单,加强案头审核和实地抽查。
(二)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务必于2018年3月15日之前将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及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抄送当地财政专员办;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审核驻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处理。专员办务必于2018年4月15日之前将附件6和绩效评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综合司),并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三)加强沟通协调。省级住房保障部门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计划、完成情况等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督促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住房保障部门按时完成工作,并向专员办报送资料。在审核过程中,专员办和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主动沟通协调,及时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主动配合专员办审核工作,并按要求提供资料,确保数据审核和报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联系单位
财政部综合司住房土地处
附件:
1.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3.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5.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6.专员办审核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意见表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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