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联科函〔2018〕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决定开展2018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18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遴选和推荐上报工作。
二、申请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不超过5家,已开展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不超过6家;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择优推荐不超过3家;中央管理企业择优推荐本级或1家下属企业。
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于6月15日前将推荐文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推荐企业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材料收集工作委托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受理。
附件:
1.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企业汇总表
2.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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