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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外经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7 09:43:06

导语各盟市商务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区外贸回稳向好、提质增效,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推动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有序开展重点领域对外投资合作,根据《财政

各盟市商务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外贸回稳向好、提质增效,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推动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有序开展重点领域对外投资合作,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精神,结合2018年全区商务工作重点,我区继续利用中央和自治区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外投资合作及服务贸易等事项,现将2018年度外经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1.支持出口商品结构调整。对自治区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和我区传统优势商品、大宗骨干出口企业为提高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和附加值进行的研发设计、技术改造、精深加工、产业延伸升级、标准体系建设等项目给予支持(申请农畜产品和药材等产品的项目单位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项目对应产品的备案手续)。
 
2.支持自主创新、培育出口品牌。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专利注册、质量标准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和知识产权备案等活动产生的代理费、注册费、认证费、备案费等给予支持;对企业收购境外品牌、设立研发中心等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支持。
 
3.支持新型贸易方式发展。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通关监管场所功能设备购置、“海外仓”、“边境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建设、场地租用等项目给予支持;对面向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给予支持;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支持。
 
4.支持境外营销网络建设。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营销网络及分拨中心、展示中心、品牌专卖店等境外营销网络产生的广告、房租等费用给予支持。
 
5.支持外贸公共服务项目。支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农产品出口安全示范区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库)的监管设备购置;支持口岸城市开展的边境贸易创新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6.支持企业反倾销诉讼。对出口企业在反倾销案件诉讼中发生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给予支持。
 
(二)支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1.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1)对加工贸易企业参加或委托有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以提高生产技能、企业管理水平为主的职业培训,按企业实际支付培训费给予适当支持。
 
(2)对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及营销平台,按企业实际支出费用(包括研发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引进或聘请专家等直接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3)对加工贸易企业获批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给予一次性创新启动资金支持。
 
(4)对企业为扩大加工贸易从境外(非关联)企业(机构)购买技术、专利和买断品牌的,按照相关直接收购费用给予适当比例一次性支持。
 
2.鼓励企业使用我区保税物流仓储设施
 
(1)对企业入驻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保税物流园区产生的搬迁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2)对设立自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简称“两仓”),以及实施电子围网区域管理的大型企业,其设立“两仓”和电子围网区域管理投入的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围网工程等三项费用,在海关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支持。
 
3.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
 
支持现有加工贸易企业扩产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现有优质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对其为扩大进出口额,新增投资用于购买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线改造、工艺改进,按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支持。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对经认定并达到相关指标要求的总部企业进行支持。对新设立的从事加工贸易的总部企业及现有的总部企业,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支持。
 
4.帮助企业降低要素成本,增强竞争优势
 
(1)对2016年后有进料加工贸易实绩的企业,用于进料加工贸易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2)对企业为实施加工贸易项目从国(境)内银行获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项目享受贴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3年;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
 
5.鼓励盟市承接产业转移,壮大经营主体
 
根据加工贸易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对自治区本级和盟市商务部门、国家级园区、综保区、出口加工区开展的承接加工贸易转移项目引进和对接活动相关费用按规定标准给予支持。
 
(三)支持对外投资合作
 
1.对外投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重点支持“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领域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境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合作;技术研发投资合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对外投资保险保费等。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重点支持围绕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矿产资源、农林牧业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以及按照《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有关规定建设、运营的对外劳务合作平台;对外劳务合作保费等。
 
(四)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1.支持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以及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培训。 
 
2.支持面向国际市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广告宣传、境外商演,对外文化贸易人才培养。
 
3.支持蒙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机构)开展涉外医疗、涉外培训、涉外合资合作项目。
 
4.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鼓励企业开拓技术出口市场。
 
二、项目组织和申报要求
 
(一)各盟市商务局、财政局要按照项目申报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商务重点工作,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初审和推荐工作(对自治区本级以因素法切块下达盟市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盟市要对推荐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存在信用不良记录的项目单位不予支持),并进行实地考察调研,依据考察情况,按照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提出推荐上报项目。上报项目一经确定,将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不定期跟踪检查。
 
(二)申报项目实施期间:申报项目的实施时间应为2016-2017年实施的项目(对外投资合作申报项目为2017实施的项目),2017年度外经贸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2018年不再支持。
 
(三)盟市报送材料包括:盟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的项目申报文件(内容含项目考察情况、对项目初审意见等)、申报项目汇总表(附表1,加盖商务局、财政局公章)、项目册,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自治区商务厅两份、财政厅一份。项目册按照项目申报指南(附后)要求提供材料顺序装订,附材料目录,并在项目册封面、侧面等显著位置注明盟市及项目类别(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项目、加工贸易创新发展项目、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服务贸易发展项目)。
 
(四)项目报送时间:各盟市务于2018年6月20前报送项目,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材料一经报送,除两厅另有要求外,不得再进行补充和更换。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要通过商务部外经贸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同步进行项目录入上报
 
(五)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50号)要求,各盟市商务和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外经贸发展规划,认真梳理2018-2020年外经贸发展重点项目和支出计划,做好外经贸项目库建设,加强重点项目储备。
 
三、绩效管理
 
为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盟市商务局和财政局要设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并应细化、量化具体绩效指标,于2018年8月30日前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年度结束后,各地区应就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并于2019年1月底前将外经贸专项资金工作总结与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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