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规函〔2018〕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省通信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发展水平,按照《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6〕212号)、《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及《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评价工作方案》(工信厅规〔2017〕107号)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评价工作,现请你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具体事项要求如下:
一、报送对象和内容
(一)我部正式批复的八批示范基地(已取消称号的除外)均需报送《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和示范基地2017年发展情况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内容包括2017年主要工作进展及成效(尤其是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主要做法及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及建议等。
工作方案和产业规划已经实施到期的示范基地,还需报送新的工作方案和产业规划。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需报送本地2017年开展示范基地工作情况总结材料,内容包括主要工作进展及成效(尤其是示范基地工作的带动及促进作用)、主要做法及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及建议等。
示范基地如因示范内容或所在地区域名称发生变化确需更名的,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报送材料中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报送方式及要求
(一)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和各示范基地通过“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线报送系统”(网址:http://sfjdsbxt.miit.gov.cn/sfjdbs)报送材料,相关汇总表及填报说明在报送系统首页下载。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示范基地材料报送工作,对相关材料初审后报送我部。
(三)报送材料应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示范基地报送的《汇总表》和总结材料须加盖示范基地管理机构公章。如发现有重大事项瞒报、虚报等行为,取消该示范基地参评资格。
(四)请于2018年7月10日前报送《汇总表》;7月30日前报送示范基地总结材料和省(区、市)总结材料(如有更名申请一并提交);8月31日前报送示范基地新制定的工作方案和产业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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