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社会〔2018〕128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中医药局:
为推进实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6〕2439号,以下简称《建设规划》),按时完成2019年度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工作,现就建议方案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遴选标准
(一)支持范围。按照《建设规划》明确的工作任务,2019年度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健康扶贫、妇幼健康保障、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疑难病症诊治能力、中医药传承创新等方面项目建设。同时,选择部分建设方案相对成熟、前期基础工作扎实、建设资金落实的地区开展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试点建设。
(二)遴选标准。请各地严格按照《建设规划》明确的相关要求做好项目遴选工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盲目扩张。其中,中医药传承创新建设项目、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必须是纳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详见《关于印发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项目储备库的通知》《关于印发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储备库的通知》。
(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按照《建设规划》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中医药传承创新、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等中央投资补助额度较大的项目,中央投资一次性核定,根据实际情况分年度分批次下达。
二、项目编报要求
(一)基础好,条件成熟。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用地、环保等条件具备,可研报告等已完成批复,地方建设资金已落实,国家计划下达后即可开工建设,形成工作量。
(二)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各地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严格依据相关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根据资金可能,量力而行,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避免浪费。
(三)落实用地和建设资金。地方政府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按照规定减免相关费用,降低建设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地区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切实落实省市级建设资金,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严格防范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中央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拆迁等费用,或偿还拖欠工程款。
(四)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投资补助。对于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再列入此次支持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细化监管职责,切实落实两个责任。对于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逐一明确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项目以省为单位打捆上报,不需明确到具体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地方在具体项目安排时应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及时开展调度。
(二)各地要紧紧围绕医疗卫生服务短板,着力解决群众最急迫、最亟需的问题,通过PPP等多种模式,探索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切实发挥投资效益。加大健康扶贫力度,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项目,凡符合支持条件且达到申报要求的,必须纳入建议方案。在组织实施好县级医院、妇幼健康、公共卫生等方面建设的基础上,抓好新启动的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建设,探索在全国范围内建设若干医学医疗中心,集聚医教研产等各种创新要素,开展癌症等重大疾病科技攻关;支持国内优质医疗资源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大幅提高区域内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满足群众就近享有高水平医疗服务需求。
(三)各地要抓紧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上报符合上述遴选条件的备选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进行排序,实事求是地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批复、人员编制批复、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承诺等相关文件。
(四)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逐项填写,务必于2018年10月22日前将项目建议方案正式文件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同时在重大项目库中报送相应建设项目。
附件:
1.2019年度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表
2.2019年度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设绩效汇总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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