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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5 08:59:49

导语发改办农经〔2018〕1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做好首

发改办农经〔2018〕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做好首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选择采取现场调研、集中答辩、专家评审等方式,开展本地区示范园创建初评工作,并组织各示范园创建单位参照大纲格式撰写自评价报告(详见附件1),填报定量分析表(详见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七部门”),以自评价报告和定量分析表为主要依据,委托第三方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对示范园创建单位予以认定。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认真把关,确保自评价报告和定量分析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务必做到条理清晰、数据详实、亮点突出。
 
二、在开展示范园创建初评工作的基础上,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撰写本地区示范园创建工作报告,总结开展示范园创建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对下一步示范园创建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注明本地区示范园创建单位的得分情况及推荐排序。报告可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上报,也可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名义上报。
 
三、示范园认定注重中央统筹与地方主导相结合,七部门将综合考虑模式类型和区域特点,认定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依据各省(区、市)初评报告中的排序情况,对排名靠前、符合各地区择优推荐名额要求(详见附件3)的示范园创建单位,经七部门复核后,直接认定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其余创建单位将在本省所在区域内参与评选后,由七部门按名额要求予以认定。
 
四、第二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将视首批示范园认定情况适时开展,相关通知另行下发。
 
五、请各地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本地区示范园创建单位开展各项工作,并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示范园初评工作报告,以及各示范园创建单位的自评价报告、定量分析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以上材料各一份,材料电子版请以省(区、市)为单位,打包后通过纵向网邮箱同步发送至农村经济司农村政策处。
 
附件:
 
1.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单位自评价报告编制大纲
 
2.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成效定量分析表
 
3.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域名额分配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1.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单位自评价报告编制大纲
 
**省**县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单位
 
自评价报告
 
申报产业融合类型:
 
示范园申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一、示范园概要介绍
 
示范园的位置、范围、面积。园区内一二三产业结构状况、主要产业、特色产业等。农业产值总量、农业人口数及比重等。
 
二、示范园区基础设施条件
 
(一)示范园内基础设施情况。水、电、路、通讯、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条件情况。经过创建,目前的基础设施条件有何提升和改善。(附建设前后对比照片)
 
(二)现代农业生产设施和农业技术应用情况。示范园内主要采用的现代农业技术和设备,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处于国内或国际一流的技术或设备情况。其中,申报新技术渗透型园区的单位,还应提交智慧农业技术运用情况,如远程监控、在线诊断、物联网、大数据、在线信息发布等技术运用情况,并提供具体佐证资料。电子商务园区应提交示范园内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组织架构体系说明。
 
(三)农业生态环境。示范园未发生过重大环境事件。土壤、水质、空气条件情况,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情况。
 
三、示范园产业发展条件
 
(一)与上位规划的吻合度。介绍示范园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类型与当地的产业发展规划吻合度,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说明。
 
(二)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拟新建的工业或第三产业项目用地,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土地利用手续情况。说明示范园建设不存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
 
(三)示范园空间布局。示范园的空间边界、空间布局情况,请提供具体资料进行说明。
 
(四)示范园内产业链条的完整度。以流程图的方式,描述本示范园内的产业环节,并标明哪些环节是已经存在的,哪些环节是准备进行建设的。
 
四、示范园功能定位及产业融合发展情况
 
(一)产业融合发展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的结合度。说明示范园依托的主要农业产业和农村资源,与当地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方向的结合情况。
 
(二)产业融合的模式。以案例形式,介绍本地已经探索形成的适合本地特点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模式及效果,以及准备开展或实践的新产业融合模式。
 
(三)产业融合方式创新。融合发展路径中包含独特的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做法。其中,对属于独具特色的、具有重大价值的发展模式,请举例说明其独特性,并作具体案例分析。
 
(四)利益联结机制。简要介绍示范园采取的利益联结机制,以及发挥对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的效果。请以具体案例介绍经过本地实践,能使农民与产业联结更加紧密的机制,以及具有新颖性、独特性、且具备推广意义的做法。上述综合介绍之外,请重点关注并介绍:
 
1.本地政府是否有以政府投资项目或财政资金折股量化,支持农民参与保底收益或分红的情况。如有,提供具体佐证资料。
 
2.龙头企业是否为本地产业融合发展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如有,提供具体佐证资料。
 
3.龙头企业是否为本地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服务或市场服务。如有,提供具体佐证资料。
 
4.示范园内是否有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并对农业生产进行指导。如有,提供具体案例。
 
五、政策支持力度
 
(一)有新型主体支持政策。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情况,对主体给予税费、用地、水电、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情况。如有,请附政策文件予以说明。
 
(二)支持政策落到实处。示范园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新型职业农民等近两年内承担政府涉农项目,或得到政府以奖代补资金情况。如有,请提供政策文件和具体案例说明。
 
(三)农村产业融合土地保障。当地已出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机制政策措施情况。如有,请提供政策文件和具体案例说明。
 
(四)政府投入。本地政府或上一级政府对示范园创建工作给予的资金支持情况。如有,请提供政策文件和具体资料。
 
(五)金融服务。本地政府或上一级政府出台支持示范园发展的金融政策情况,如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担保基金或成立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等。如有,提供具体文件或资料。
 
(六)支持农业人口转移就业、返乡创业。本地政府或上一级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示范园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就业政策措施情况。如有,请提供具体政策文件。
 
六、组织保障
 
(一)领导重视。已成立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如有,请附成立领导小组文件。
 
(二)机构健全。示范园已经成立管委会,或指定其他机构负责园区建设运行具体事务。如有,请附相关文件。
 
(三)产业融合信息服务。示范园已经搭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如有,请提供具体资料。
 
(四)产权流转服务。示范园已经搭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市场。如有,请提供具体资料。
 
(五)科技机构参与。科研机构服务园区建设情况。如有,请提供具体资料。
 
(六)督促考核措施。制定出台示范园创建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考核政策措施情况。如有,请提供具体资料。
 
七、示范园创建工作总结综述
 
(一)请简要介绍在开展示范园创建过程中采取的典型做法。
 
(二)示范园创建取得的主要成绩。
 
(三)申报的实施方案所设定的任务和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若在实施过程中对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要重点加以说明。
 
(四)示范园创建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五)对下一步示范园创建工作的意见建议。
 
附表: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成效定量分析表(请根据申报的示范园类型,填写相应的表格,每个园区只填写相应类型的一份表格)
 
附件:各种图表、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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