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项目业主确定、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做好增量配网规划工作,规范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通知》明确,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这份“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通知》,相关企业亦有担忧:政策能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能否真正享受政策红利?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遇考验
《通知》是参与试点企业的福音,不过,来晚了一步。”一位参与河北省增量配电试点申报的业主告诉记者,他的项目因地方政府和供电局施加的阻力,未上报到河北省。“两年来,我们总是被挡在门外。”
在业内人士看来,增量配电试点未能顺利上报,是“惯性使然”,原因在于电网的强势。“30条意见虽然反复强调打破电网垄断,但具体怎么操作目前依然无解。”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指出。
文件再好关键要落实。”河南郑州市一位从事增量配电试点的企业负责人直言,“政策再好,不落实就是一张废纸。关键是尊重文件,这两年出台的好文件和政策不少,但在落实过程中又有多少得到不折不扣的尊重和执行?”
采访中,不少参与增量配电企业的担心在于,电网可能提前针对申报过的项目修建线路,将增量变成存量。
对于这个问题,《通知》多次提到处理方式。”华东电力设计院智慧能源室主任、中国能源研究会中小配电企业发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吴俊宏表示,《通知》第二十条就规避了以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即试点项目获批后,电网企业抢建的问题。
《通知》第五条明确提出,“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对此,吴俊宏表示:“这既是对企业的要求,也是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考验。企业能否合法建设配电网项目,需要取得政府的核准或备案意见,这个前提就比较关键了。对于可能存在的增量配电项目,是政府‘帮助’电网企业迅速核准/备案相关项目,还是客观按照电力负荷发展需求、工程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配电改革要求,适时核准/备案。”
明确相关配电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业内关注的增量配电试点项目相关配电价格问题,即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
吴俊宏认为,过去一年,许多增量配电改革积极的省份先后出台了办法,例如河南省创新性地提出了可操作的增量配电网基本电价标准结算方式。“但无论如何,此次《通知》再次强调配电价格问题,一是说明国家对于配电价格问题的重视,二是说明配电价格的确是增量配电改革过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增量配网价格核定与省网价格核定是两个不同的体系。”中国能源研究会中小配电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委会委员彭立斌告诉记者,《通知》鼓励增量配网发展出一套完整的价格核定方法,说明国家关注的焦点已经转移到价格核定等项目落地运营的关键环节上。
具体细则仍待明确
对于《通知》提出的“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业内争论的焦点在于“投资不足10%”的时间节点。
电网企业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本意是给社会资本进入增量配电业务更多机会,但在实际执行还缺少条件。“判定投资不足10%的时间节点是什么,发文之日、还是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的最后一天?由谁、怎么判定投资额是否不足10%?这些还需要具体的落地规定和具体方法。”北京先见能源副总裁刘东胜告诉记者。
投资不足10%的时间节点,文件的确没有明确说明。如果没有官方解读,日后又将成为一个争议。”吴俊宏表示,这个时间点最晚可以是试点项目名单发布日期,而最早可以是《通知》发布日期。“这个时间点按照每次试点申报通知(国家级试点或省级试点)发布时间考虑可能更为合理,因为试点申报通知发布的时间点是论证申报项目是否合适开展增量配电业务的第一个关键时间点。例如正在申报的第四批增量配电试点通知发布于2018年12月19日,就应该以2018年12月19日这个时间点去论证相关问题。”
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沿用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 号)关于试点区域内存量资产的处理方式(包括资产入股、出售、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但由于这些项目并未完全建成,并不是完整功能属性的配电资产,因此资产入股是这类非完整资产较可行的一种处理方式,但是实际操作中也面临资产评估等难题。”吴俊宏直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厅、工信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巩固、增强、提升、畅通”的方针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项目业主确定
(一)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二)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
(三)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应由产权所有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
二、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
(四)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可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视情况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五)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六)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
(七)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
(八)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正常方式下仅具备配电功能的规划内220(330)千伏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可不限于用户专用变电站和终端变电站。
三、进一步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工作
(九)认真履行规划管理职能。对于已经批复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试点项目规划编制工作。对于园区类试点项目,考虑“多规合一”的需要,经授权可由园区管委会或区县政府代为履行。规划职能不应委托潜在投资主体代为履行,但应充分征求和吸纳电网企业、潜在投资主体等相关方提出的合理化规划建议。
(十)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统筹协调工作。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规划需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实现增量配电网与公用电网互联互通和优化布局,避免无序发展和重复建设。具备条件的,还应与分布式电源、微电网、综合能源等方面的发展相协调,允许符合政策且纳入规划的分布式电源以适当电压等级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但试点项目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不得依托常规机组组建局域网、微电网,不得依托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规划编制过程中,地区配电网规划和输电网规划经论证确需调整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电力规划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程序后予以调整。
(十一)合理设定规划范围。设定规划范围应统筹考虑存量配电设施和增量配电设施,充分发挥存量资产供电能力,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园区类试点项目的规划范围原则上为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上位规划确定的范围,非园区类试点项目的规划范围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与增量配电网相邻的存量资产应纳入规划范围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系统效率。同一试点项目的多个规划范围之间,通过输电线路互联互通的,该输电项目不纳入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规划范围。
(十二)合理设定配电区域。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配电区域的范围结合规划情况和具体的存量资产处置方式,按照《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确定。
(十三)电网企业应按规定提供规划编制信息。试点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可向当地电网企业发函收集必要的规划编制信息,电网企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复函并提供相关资料。规划编制信息主要包括当地电力系统现状,电网企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变电站间隔、负载、供电能力等。
(十四)加强对增量配电网接入公用电网管理。增量配电试点项目业主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评审论证,论证过程应充分听取电网企业意见。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协调确定接入系统意见,电网企业根据协调意见,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要求,向项目业主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不得拒绝和拖延并网,不得对参股项目和未参股项目差别对待。
(十五)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评审工作。规划方案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具体评审工作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评审时应充分听取地方政府、经信(工信)、价格、住建、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等单位以及电网企业、潜在投资主体等方面的意见,不得邀请利益攸关方人员担任评审专家,以确保评审结论客观公正。
(十六)在规划编制阶段,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重复建设辨识环节,辨识论证应综合考虑电网结构、负荷增长潜力、电网安全、通道资源,以及现有配电项目的改扩建条件、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具体开展,辨识论证的方法、计算过程和结论要以专门章节的形式在规划方案中体现。在规划评审阶段,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规划方案中的重复建设辨识论证开展评估,并给出明确意见。
(十七)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检查、监督、评估工作,确保规划有效执行。
四、进一步规范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十八)尚未确定配电区域的试点项目,应依据批复的试点项目规划,按照《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的要求,妥善处置规划范围内存量资产,确定配电区域。规划范围内的存量资产可通过资产入股、出售、产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和运营。
(十九)增量配电网企业应设计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作出投资决策,严格执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十)在试点项目获批至项目业主确定的过渡期内,为满足新增用户用电需求,经地方政府批复后可由电网企业先行投资建设配电设施并运行维护,也可由地方政府指定企业先行建设配电设施,并委托有能力企业运行维护。待项目业主确定后,先行建设的配电设施可选择折价入股或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二十一)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照《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2269号)的要求,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
(二十二)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用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核定独立配电价格。支持增量配电网企业在保证配电区域内用户平均配电价格不高于核定的配电价格水平情况下,采取灵活的价格策略,探索新的经营模式。
(二十三)建立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退出机制。对于已批复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评估认定不再具备试点条件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同意后可取消项目试点资格。
(二十四)建立增量配电网业主退出机制。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确定后,由于项目业主拖延建设、拒不履行建设承诺或运营水平达不到投标要求,造成无法满足区内用户用电需求的,应视情况依法依规取消项目业主资格,妥善处置已投入资产,并重新招标确定项目业主。过渡期间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受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不得因增量配电网业主更换影响电力安全、可靠供应。重新确定项目业主时,应统筹考虑过渡期间新建电网资产。
(二十五)各地有关部门应根据电力负荷增长、规划建设时序和工程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简化优化配电项目核准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加快增量配电网建设项目核准工作。
(二十六)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各派出监管机构应进一步简化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申领程序,支持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加快开展增量配电业务。
(二十七)鼓励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将配电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开核算。
(二十八)增量配电网并网运行时,按网对网关系与相关电网调度机构签订并网协议。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在配电区域内拥有与电网企业在互联互通、建设运营、参与电力市场、保底供电、分布式电源和微电网并网、新能源消纳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九)加强对增量配电项目业主履约行为管理,对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增量配电企业纳入电力行业失信“黑名单”。
(三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指导督促,对进展缓慢和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各地区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积极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的主要问题,及时报告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和意见建议,扎实推动改革试点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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