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从平台购物到直播购物,从代购到海淘,网购渠道越来越多,逐渐成为人们“买买买”的主要方式。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网上零售额90065亿元,比上年增长23.9%。
在电子商务繁荣发展的背后,大批缺乏线下实体经营场所的个人网店难以按照原有法规办理营业执照,一直处于无证经营的“裸奔”状态。在市场主体资格缺失的情况下,这些网店成为市场监管的灰色地带,鱼龙混杂。一方面,消费者深受其害,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也严重扰乱了电商业的良性发展,破坏了市场交易环境。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该法也明确定义:“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电商法靴子落地,对包括微商、朋友圈代购等在内的个人卖家提出了“持证上岗”的要求,恰逢其时,利好各方。经营者能够告别“黑户”身份,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在监管“紧箍咒”下进行合法经营,实现长久发展。个人卖家被纳入“法内之地”,使消费、维权等都有法可依,更好地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是对个人创业精神的肯定与呵护,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
在电商法正式实施前,2018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对电商经营者的登记要求进行细化,规定电商经营者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意见着眼于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使得个人网店经营者能够低成本、更便利地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打消了人们对电商法规定的顾虑。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目前,仍有一些经营者还在观望。政府部门的宣传与监管不能缺位,相关商家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消费者也应提高维权意识,拒绝无证卖家。相信随着电商法的全面落地,会有更多的个人网店经营者真正认识到,一“证”在手,方能心中不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国市监注〔2018〕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为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四、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采取有效激励措施,鼓励、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并结合地方实际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执行中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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