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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如何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

发布时间:2020-06-03 08:59:09

导语1、 建设项目属地区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属地区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6、对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7、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

    8、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9、 配套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10、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的1、2、6、7、10。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1、 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意见;

    3、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成熟;

    4、配套资金已落实;

    5、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专家评估;

    6、需征地的项目初步完成征地、拆迁安置方案;

    7、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中的1、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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