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属地区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6、对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7、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
8、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9、 配套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10、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的1、2、6、7、10。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1、 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意见;
3、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成熟;
4、配套资金已落实;
5、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专家评估;
6、需征地的项目初步完成征地、拆迁安置方案;
7、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中的1、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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