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099-707
当前位置:

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6 15:55:49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一)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二)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上述方面中,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抚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本内容由智汇中经(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真实提供,智汇中经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扶持资金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商业计划书立项申请书安全评估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业务咨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