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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

发布时间:2019-07-16 15:27:53

申请补助数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一、建设类型和建设内容
  2018年,重点支持精准作业、精准控制设施设备、管理服务平台等内容建设,对于加工销售、一二三产融合等领域的信息化需求也可支持。

  1、大田种植数字农业建设试点。
  重点集成推广大田物联网测控、遥感监测、智能化精准作业、基于北斗系统的农机物联网等技术。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的物联网测控系统,对动力机械配套加载相关信息化设备,实现以北斗为主的高精度自动作业和精准导航,推动遥感技术在墒情、苗情、长势、病虫害、轮作休耕、产量监测等方面的应用,配套建设田间综合监测站点。建设农业生产过程管理系统,配置和整合精准耕整地、智能催芽育秧、水肥一体化、精量播种、养分自动管理、病虫害智能防控、农情自动监测、精准收获等系统。建设精细管理及公共服务系统,配置农机远程监测装置,构建农机调度管理系统和生产数据管理系统,提升农机作业服务能力和效率。

  2、园艺作物数字农业建设试点。
  重点集成推广果菜茶花种植环境监测和智能控制、智能催芽育苗、水肥一体化智能灌溉、果蔬产品智能分级分选等技术。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环境监测控制系统,配置自动气象站、环境传感器、视频监控等设备,构建数据传输及存储系统,配置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控制设施设备。建设工厂化育苗系统,改造播种、嫁接、催芽、移栽等育苗装备,构建集约化种苗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育苗全程智能化管理。建设生产过程管理系统,配置水肥药综合管理设备,构建病虫害监测预警、生产加工过程管理、专家远程服务等系统。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系统,配置生产过程质量管理设施设备和质量追溯系统,实现生产全程监控和产品质量可追溯。建设采后商品化处理系统,对清洗、分级、包装等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提升采后处理全程自动化水平。

  3、畜禽养殖数字农业建设试点。
  重点集成推广养殖环境监控、畜禽体征监测、精准饲喂、智能挤奶捡蛋、废弃物自动处理、网络联合选育等技术。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自动化精准环境控制系统,改造升级畜禽圈舍通风、温控、空气过滤和环境监测等设施设备,实现饲养环境自动调节。建设数字化精准饲喂管理系统,配置电子识别、自动称量、精准上料、自动饮水等设备,实现精准饲喂与分级管理;改造产品收集系统,实现集蛋、挤奶、包装自动化;改造畜禽粪便清理系统,实现自动清理。建设畜禽疫病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对动物疫病的预警、诊断和防控。建设繁殖育种数字化管理系统,配置动物发情智能监测装备,构建种畜遗传评估系统,提高种畜繁殖效率。

  4、水产养殖数字农业建设试点。
  重点集成推广应用水体环境实时监控、饵料自动精准投喂、水产类病害监测预警、循环水装备控制、网箱升降控制等技术。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在线监测系统,配置水质监控、气象站、视频监控等监测设备,建设养殖现场无线传输自主网络,构建自动监控平台。建设生产过程管理系统。改造增氧、饵料投喂、底质改良、水循环、水下机器人等设施设备,配套实施养殖池塘、车间和网箱的标准化改造,配置便携式生产移动管理终端,提升水产养殖的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建设综合管理保障系统。配置水质检测、品质与药残检测、病害检测等设备,构建鱼病远程诊断系统和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公共服务系统。构建公共信息资源库、疫情灾情监测预警系统、养殖渔情精准服务系统。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
  重点在已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2016年建设水平监测评价综合得分超过75分,具体名单附后)开展数字农业建设试点,其他县市具备条件的,可择优申报。
  具有0-3个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的省份,限报2个项目;
  具有4-10个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的省份,限报3个项目;
  具有10个以上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的省份,限报4个项目。
  此外,黑龙江省、河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分设且为一级厅(局),以及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渔业分设且为一级厅(局)的省份可增加申报1个畜牧或渔业项目。大连、青岛、宁波3个计划单列市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可分别统筹申报1个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

  (二)申报条件。
  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由县(市、区)级农业(渔业)局或其下属法人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牵头申报。试点项目实施主体为区域内具有数字农业建设需求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实施主体不超过3家。同时,支持国家农业遥感应用等公益性科研单位开展农业遥感数字农业建设试点。申报试点县市应符合以下条件: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选择的产业应为当地农业的主导产业;试点县市在推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开展了先行探索,信息化基础较好,具有一定的资金配套能力;参与试点的新型经营主体应拥有规模化种植基地或集约化养殖基地,具有一定的资金自筹能力;试点县市及有关试点项目实施主体应与相关数字农业技术单位建立了稳定合作关系。

  (三)资金投入及比例。
  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农业建设试点县市予以投资补助。每个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总投资应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实施主体自筹不低于项目总投资40%,并提供出资承诺书。试点项目县市应已通过项目整合或财政配套等方式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四)可研报告及证明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行业建设标准进行编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带相应材料复印件或说明材料,包括:实施主体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市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证明;实施主体与有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技术支撑能力的单位签订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合作协议;实施主体近三年审计报告;土地落实的相关证明文件;规划预选址意见书;自筹资金承诺函及银行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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