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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东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

发布时间:2019-06-19 17:48:49

导语  根据《山东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1〕99号)规定,制定2013年山东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再制造项目。重点支持工程机械、冶金机械、大型工业机

  根据《山东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1〕99号)规定,制定2013年山东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再制造项目。重点支持工程机械、冶金机械、大型工业机电设备、机床、农用机械、矿山开采机械、办公信息设备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的再制造应用示范或推广示范项目。
  2.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山东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目标三年计划》(鲁经信循字〔2012〕623号)的园区,企业之间的废物高效高值利用的应用示范或推广示范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所在园区已列入山东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目标计划(再制造项目除外)。
  (二)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三)立项手续齐全。所报项目必须按照投资管理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手续。
  (四)属于在建项目。项目已开工建设,基础配套条件好,2013年底前能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
  (五)工艺技术先进。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效益显著。项目建设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示范作用明显。项目建设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申请表,项目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银行贷款承诺函,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批复,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企业所在园区推荐报告(只限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
  项目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需提供省级及以上权威部门的成果鉴定书或获奖证明,并提供自主知识产权证书。
  (二)各市经信委(节能办)、财政局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经信局(节能办)、财政局组织属地企业申报,并择优推荐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各市申报项目总数量不超过2个,各省财政直管县(市)不超过1个,否则不予受理。
  (三)请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联合推荐文件、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汇总表(纸质版各2份)和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扫描盖章页,采用WORD格式刻录光盘2份),分别邮寄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和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不受理现场申报)。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将组织行业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中标项目。项目中标后再上报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纸质材料。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填报)
     2.项目资金申请表(企业填报)
     3.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汇总表(各市填报)
     4.项目简介       附件下载.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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