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报单位
1.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和生产符合新产品计划支持范围的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2. 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单位,在明确所申报新产品的产权后,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3. 通过技术转让获得新产品生产许可的单位,可单独申报或与原技术持有单位联合申报。
二、 申报渠道
1.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企、事业单位,按地方科技厅(科委、科技局)要求的相关程序向地方申报;
2.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向各部门科技司(局)、总公司申报,或向所在地地方申报。
三、申报方式
2004年度地方、部门向科技部申报项目仍采用电子数据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方式。
四、相关文件《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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