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承担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已组建省、部级相同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已运行一年以上;
2. 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研究开发实力,在国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
3. 具有技术创新、产业化意识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
4. 具有学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有能够完成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有经验丰富勇于开拓的营销人才;
5. 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6. 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
资金
能力和良好信誉;
7. 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和科研院所,并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程序
1. 科技部制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具有组建资格并愿意承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任务的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并按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
2. 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科技部申报;
3. 科技部受理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并确定初步立项名单;
4. 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单位进行
可行性
研究;
5. 科技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
可行性
论证,并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组建建议;
6. 科技部批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7. 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批复意见,组织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相关文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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