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根据《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和《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8〕108号),经工业遗产所有权人自主申请,相关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现予以公布。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和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要高度重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国家工业遗产项目的保护、管理,在确保有效保护基础上,探索利用发展新模式,积极推动工业文化传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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